64.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了有效排查和消除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二)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三)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四)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经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四)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五)火化间未装可燃气体报警、燃气紧急切断、消防灭火等装置;(六)燃料库与火化间防火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第五条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器材;(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三)火化机、殡仪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遗物祭品焚烧设备等殡葬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第六条 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四)使用未取得相应驾驶车型资格的人员担任殡仪车驾驶员。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祭扫高峰期未采取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或者未设置疏导通道;(五)未按规定焚烧祭祀用品或者易燃祭祀用品随意堆放的;(六)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第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研判。第十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5-10-05

63.化学品仓库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隐患排查要求标准(试行)

化学品仓库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隐患排查要求标准(试行)一、排查基本要求化学品仓库建设工程和场所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化学品仓库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建立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以防雷安全风险单元为单位,对化学品仓库建设工程和场所开展全覆盖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应根据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附表1判定是否存在防雷安全重大隐患。将防雷安全风险等级为极高、高的场所、部位及其管控措施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点。二、排查方式及内容化学品仓库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方式主要包括:(一)日常排查: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的日常性防雷隐患排查;(二)综合性排查:以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三)季节性排查:在雷电高发期开展的隐患排查。各隐患排查方式对应的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表2中打“√”的内容。三、工作程序(一)制定计划: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前应制定计划,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内容、重点、人员安排等。(二)实施排查:根据隐患排查计划,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实施排查人员应填写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并及时向防雷安全负责人反馈排查结果。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格式参见附表3。(三)隐患告知:各防雷安全风险单元内排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向风险单元内的工作人员通报,重大隐患应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位于防雷安全风险极高单元内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四)隐患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期限等。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整改。位于防雷安全风险极高单元内的重大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治理的时间和要求等内容。(五)结果验收:已整改的雷电防护装置经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且检测结论为符合规范要求的,视为隐患整改完成。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组织人员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填写防雷安全隐患治理验收清单。防雷安全隐患治理验收清单见附表4。位于防雷安全极高风险单元内的重大隐患,其整改及验收情况应上报属地气象主管机构。(六)档案管理: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计划、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报告、隐患治理验收清单等内容。四、标准的解释本排查标准由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待气象行业标准正式发布后自动失效。附表1化学品仓库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重大隐患判定要素表1.1防雷安全重大隐患直接判定要素隐患项目隐患编号隐患内容防雷安全管理WFZJ-GL001未建立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将防雷安全责任内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WFZJ-GL002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WFZJ-GL003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其新建、改建、 扩建建(构) 筑物、场所和设施及在役化工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投入使用前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现状WFZJ-XZ001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内的金属管道未采取等电位连接和接地措施WFZJ-XZ002钢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CNG储气瓶(组)、储氢容器和液氢储罐等金属罐体未进行防雷接地WFZJ-XZ003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设置的检测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采取防雷措施WFZJ-XZ004建(构)筑物外、户外生产设施的引下线未设置防跨步电压、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措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WFZJ-JW001未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或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备注:存在表1.1中任意一条隐患内容的,直接判定为存在防雷安全重大隐患。不存在表1.1中任意一条隐患内容的,按照表1.2进行综合判定。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以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符合GB 18218—2018中第4章的规定。表1.2防雷安全重大隐患综合判定要素隐患项目(扣分上限)隐患编号隐患内容及计分防雷安全管理(20分)WFZH-GL001未建立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未将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内容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扣5分WFZH-GL002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未针对雷电灾害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且未将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内容纳入到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中,扣5分WFZH-GL003无防雷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和防雷安全管理人员,扣5分WFZH-GL004无雷电预警信息接收响应机制,扣5分WFZH-GL005未将防雷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扣5分WFZH-GL006未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台账,扣3分WFZH-GL007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未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扣5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现状(50分)WFZH-XZ001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场所防雷设计标准低于GB 50057—2010中对应防雷分类的要求,扣5分WFZH-XZ00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空间的雷电防护不满足GB 50057—2010中4.2.1第2款要求,扣5分/处WFZH-XZ00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在入户处未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扣5分/处;WFZH-XZ004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室外低压配电线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引入时,出现以下情况的,扣5分/处:1.未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2.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小于15m;3.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未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且未装设户内型电涌保护器;4.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未连在一起接地;5.电涌保护器未选用Ⅰ级试验产品WFZH-XZ005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未装设电涌保护器,或电涌保护器参数不符合GB 50057—2010中4.2的要求,扣5分/处WFZH-XZ006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或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不满足要求,扣3分/处WFZH-XZ007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内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净距小于100 mm时未采用金属线跨接;或交叉净距小于 100 mm时,交叉处未跨接,扣3分/处WFZH-XZ008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内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未进行跨接,扣3分/处WFZH-XZ009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未装设电涌保护器,或电涌保护器参数不符合GB 50057—2010中4.3.8的要求,扣5分/处WFZH-XZ010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未采用TN-S系统,扣5分/处WFZH-XZ011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存在机械损伤、断裂或锈蚀截面超过初始截面的1/3,扣3分/处WFZH-XZ012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场所雷电防护装置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线缆,扣5分/处WFZH-XZ013埋地钢制油罐、埋地LPG储罐以及非金属油罐顶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金属部件,未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扣5分/处WFZH-XZ014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的金属外壳,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的厚度不满足GB 50650—2011中表6.1.5的要求,扣3分/处WFZH-XZ015储存可燃物质的非金属储罐未装设接闪器,扣3分/处WFZH-XZ016浮顶储罐(包括内浮顶储罐)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时,浮顶与罐体未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扣5分/处WFZH-XZ017高大炉体、塔体、桶仓,大型设备、框架等引下线不足两根,扣3分/处WFZH-XZ018在户外装置区场所,金属设备、框架、 管道、电缆金属保护层(铠装、钢管、槽板等)和放空管口等,未连接到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扣3分/处WFZH-XZ019电气、电子系统的电涌保护器状态指示处于异常,扣3分/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维护(20分)WFZH-JW00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GB/T 21431—2023的周期要求进行检测,扣3分WFZH-JW002根据检测报告的结论,企业建(构)筑物、户外生产设施、电子电气系统的雷电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内容且未做整改,每项扣5分WFZH-JW003根据检测报告结论,企业建(构)筑物、户外生产设施、电子电气系统的雷电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且未做整改的,每项扣3分防雷安全标志(10分)WFZH-BZ001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场所的露天生产设备未设置警告牌等防雷安全标志,扣3分/处备注:按照表1.2所列判定要素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防雷安全进行计分,每个隐患项目内的隐患内容扣分累计达到扣分上限时,该隐患项目不再扣分。总得分低于75分的判定为存在防雷安全重大隐患。

2025-10-04

62.铁路隧道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铁路隧道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铁路建设施工活动。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三、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铁路建设起重机械、焊接和热切割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方案重大变更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五、隧道内焊接、热切割等动火作业未按要求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并安排专人监护。六、矿山法施工未按规范和方案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情况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未采取措施处置;勘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严重不符时,未进行变更设计。七、矿山法施工作业面带水施工无相应措施或控制措施失效时继续施工;反坡隧道、斜井等辅助坑道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八、矿山法施工擅自改变开挖工法;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安全步距超标;未及时处理拱架背后脱空、二衬拱顶脱空问题。九、矿山法施工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后仍冒险作业。十、矿山法施工高瓦斯隧道或瓦斯突出隧道未按设计或方案进行揭煤防突,各开挖工作面未设置独立通风。十一、盾构施工盾尾密封失效仍冒险作业;盾构机或TBM掘进机发生卡机或掘进参数、掘进载荷、掘进速度发生急剧的异常变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十二、盾构施工未按规定带压开仓检查换刀。十三、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十四、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起爆前未进行全面清场确认;隧道贯通前两端开挖作业面或正洞与相邻辅助通道工作面距离相距小于5倍洞径时,未进行统一指挥管理;贯通前工作面距离接近3倍洞径时,未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十五、爆破器材未按规定存放、领用、退库,私自加工、销毁民爆器材;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十六、施工驻地、拌和站、钢筋(架)加工厂等临时设施设置在滑坡、泥石流、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且未进行灾害评估及采取有效措施。十七、场内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超重运输或使用货运车辆运送人员。十八、长、特长及高风险隧道未设置应急通讯和报警系统,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十九、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十、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的隧道工程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器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瓦斯隧道辅助坑道衬砌及封堵未按设计施工,施工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进行瓦斯检测和监测。二十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或变形超出规定值;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二十二、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二十三、内燃机车、自轮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长大隧道内作业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呼吸面具等应急装备。

2025-10-03

61.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排查和消除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二)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四)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消防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三)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五)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手续;(六)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五条 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主要指:(一)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条 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三)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按要求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四)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五)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者作业现场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配备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清理周边可燃物等消防安全措施。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关闭或者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第八条 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5-10-02

60.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二、升放气球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的。(三)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的。(四)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的。(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高于地面150米的(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六)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七)异常升放动态未及时报告的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三、标准的解释本判定标准由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2025-10-01

59.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适用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二、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未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规定)的。(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四)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国家有关标准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失效的。(六)未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或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规定整改的。(七)委托低于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定期检测的。三、标准的解释本判定标准由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2025-09-30

58.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三条 本标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或不符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或状态。第四条 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船舶配备的船长、轮机长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内河液化气燃料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三)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符合证明及安全管理证书;(四)船舶超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严重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六)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险航行;(七)船舶主推进装置(主机)车令系统、应急停车装置失灵;(八)船舶操舵装置控制系统或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失灵;(九)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甚高频(VHF)设备,或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五条 内河客船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客船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和弃船应急演练;(三)客船乘客处所的脱险通道严重堵塞或锁闭;(四)客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且无法及时改正;(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六)客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第六条 内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或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种类超过适装证书限定范围;(四)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违反规定开展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五)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货舱高位报警装置失灵,或装卸货物的管线、软管、阀门、法兰存在泄漏;(六)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第七条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八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判定情形与本判定标准相关判定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标准为准。

2025-09-29

57.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术语和定义 、判定准则 。 本文件适用于对使用过程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 :a) 军事装备 、核设施 、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 ;b) 铁路机车 、海上设施和船舶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房屋建筑工地 、 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c)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majoraccidentpotentialofspecialequipment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 ,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 、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不安 全情形 。注 :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严重事故隐患 。4 判定准则4. 1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 、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b)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 ,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 。c)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d) 有 4. 2~4. 10 中规定的超过规定参数 、使用范围的情形 。4.2 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 “不符合要求 ”。b) 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 ,导致无法监视 、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c)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缺失或失效 。d) 系统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 。e) 联锁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f) 熄火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g) 电站锅炉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破裂 。 4.3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 “不符合要求 ”。b) 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c) 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 、爆破片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d)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快开安全保护联锁装置缺失或失效 。e) 氧舱的接地装置缺失或失效 。f) 氧舱安全保护联锁装置(联锁功能)失效 。4.4 压力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 “不符合要求 ”或 “不允许使用 ”。b) 安全阀 、爆破片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4.5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b) 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错装介质 。c) 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仍继续使用的 。4.6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 ”。b)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c)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d)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e)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 400 mm 时 ,未按要求装设防护 挡板 。4.7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未经首次检验 。b) 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的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 ”。c) 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d) 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力矩限制器 、防坠安全器缺失或失效 。e)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缺失或失效 。4. 8 客运索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 ”或 “复检不合格 ”。b) 控制室 、站台 、机房紧急停车开关缺失或失效 。c) 吊厢 、吊篮 、客车门不能锁闭且未停用 。d) 辅机 、备用电源不能启动运行 。e) 电气系统安全回路发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继续运营 。4.9 大型游乐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 ”。b) 安全带 、安全压杠和安全挡杆等乘客束缚装置缺失或失效 。c) 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缺失或失效 。d) 制动装置 、限位装置 、防碰撞及缓冲装置 、止逆行装置 、限速装置缺失或失效 。e) 主要受力部件 、重要焊缝及重要螺栓出现裂纹 、严重变形 。4. 1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 ”。b) 电动车辆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c) 制动(包括行车 、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d) 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e)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超过最大行驶坡度使用 。 参 考 文 献[1]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3]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5] TSG 24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 TSG 5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7] TSG 71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8] TSG 8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9]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10] TSG D7003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 长输管道[11] TSG D700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 公用管道[12] TSG D7005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 工业管道[13]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4]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5] TSG S7001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7]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号)[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号)

2025-09-28

56.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为预防、减少和遏制农业机械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农业机械事 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 本判定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农业机械在作 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产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 患。其中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 不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一)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10人以上的,以及超 限、超载100%以上的;(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10人以上非作业 人员进入现场的;(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农业机 械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制动或转 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四)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各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2025-09-27

55.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1 范围本文件确立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规则。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及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30000.1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2 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XF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8624、GB 25506、GB 30000.1、GB 50016、GB 50072、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GB 55036、GB 55037、XF 70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3.2公共娱乐场所 occupancy for public amusement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注: 包括但不限于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经营性健身、休闲场所。3.3公众聚集场所 occupancy for public gathering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注: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3.4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注: 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儿童活动场所 occupancy for children’s activity供 12 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注: 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3.6老年人照料设施 care facility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的老年人建筑。注: 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3.7劳动密集型企业 labor⁃intensive industrial manufactory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 50 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m 2 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工、包装作业功能的仓储物流类企业。3.8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occupancy with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hazardous substance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输运、经营等场所。注: 包括厂房、装置、库房、储罐(区)、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的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3.9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occupancy with multiple manufacturing and commercial activity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文化、体育、培训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通过自营、分租、转租形成,兼具生产、储存多功能于一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和仓库。4 判定规则4.1 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依次按下列步骤进行: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b) 按照第 5 章规定的直接判定要素进行直接判定,符合任一判定要素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c)按照第 6 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进行综合判定,同时符合其中 6 项(含)以上判定要素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同一判定要素重复出现的按 1 项计算;d) 对照 4.2 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4.2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或作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a)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引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b) 建筑、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且经现场检查确认无现实火灾风险;c)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消除,且当场整改完毕。5 直接判定要素5.1 建筑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甲、乙类生产场所或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a)b)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公共疏散楼梯间的地下与地上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c)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影响疏散的栅栏、卷帘门;c)d) 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e)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定规则应符合附录 A);f) 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且金属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A 级;f)g) 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h) 冷库的防火分隔措施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 GB 50016、GB 50072 的规定;i)多产权建筑,具有多个使用方的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统一管理单位或管理人;j)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电池生产、储存场所或储能电站防火间距不足,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5.2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及集贸市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原有防火分区面积被改变,大于 GB 55037 的规定值;b) 违反 GB 55037 的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c)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d) 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A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e)消防救援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5.3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 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 GB 55037 的规定;a)b) 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c)避难间的设置不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d)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e)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A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f)消防救援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5.4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b) 厂房、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及设施未按 GB 50016 的规定采取防爆泄压技术措施;c)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 GB 55037 的规定;d) 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A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5.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民用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内;b)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c)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d) 在地下建筑、建筑的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内违规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e)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e)6 综合判定要素6.1 总平面布置6.1.1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堵塞、占用。6.1.2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6.1.3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6.2 耐火等级、防火分隔与装修装饰6.2.1 厂房、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隔措施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匹配。6.2.2 原有防火分区面积被改变,且大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6.2.3 设置在住宅建筑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或充电场所与建筑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6.2.4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损坏。6.2.5 高层建筑幕墙未在楼板处采取防火封堵措施。6.2.6 高层建筑电缆竖井未在楼板处采取防火封堵措施。6.2.7 地上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6.3 安全疏散6.3.1 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6.3.2 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6.3.3 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疏散门损坏。6.3.4 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6.3.5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3.6 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符合 GB 55037 的规定。6.4 消防设施6.4.1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或不能正常使用。6.4.2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或室内消火栓系统,或不能正常使用。6.4.3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不能正常使用。6.4.4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建筑防烟排烟设施,或不能正常使用。6.4.5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不能正常使用。6.4.6 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消防电梯,或不能正常使用。 6.5 电气6.5.1 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6.5.2 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6.5.3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未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或不能正常切换。6.5.4 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6.5.5 电气线路绝缘外护套有明显烧蚀、炭化、熔融等现象。6.5.6 用电设备的接线端子处、插座的插孔和端子处、照明开关的端子处有明显烧蚀、炭化、熔融等现象。6.6 消防安全管理6.6.1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 GB 25506 的规定持证上岗。6.6.2 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的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6.6.3 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等的进、出口部位应常开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6.6.4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阳台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等障碍物且紧急情况下从内部无法开启。6.6.5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救援口设置影响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6.6.6 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在场所内部动火作业时未执行内部审批制度,或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动火作业现场未采取防火分隔和现场看护措施。6.6.7 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未定期依据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附 录 A(规范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定规则A.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A.1.1 消防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A.1.2 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控制失效。A.2 自动灭火系统A.2.1 消防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A.2.2 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控制失效。A.2.3 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无法正常启动。A.2.4 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或灭火剂净重小于设计储存量的 90%。A.2.5 瓶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A.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或消防电源故障。A.3.2 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控制按键失效、不能显示火警或故障报警、或不能发出声报警信号。A.3.3 消防联动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联动控制失效。A.3.4 报警总线断路、接地或短路等故障。A.4 判定规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a)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中的一种,存在符合 A.1~A.3 规定的情形数量为 1 条及以上;b) 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中的两种,分别存在符合 A.1~A.3 规定的情形各 1 条及以上,合计为 2 条及以上;c)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别存在符合 A.1~A.3 规定的情形各 1 条及以上,合计为 3 条及以上。

2025-09-17

54.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为预防、减少和遏制农业机械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农业机械事 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 本判定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农业机械在作 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产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 患。其中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 不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一)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10人以上的,以及超 限、超载100%以上的;(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10人以上非作业 人员进入现场的;(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业机 械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制动或转 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四)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各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2025-09-16

53.谷物磨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要点

谷物磨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要点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粮食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要点。第二条 本判定要点所称谷物磨制,是将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等谷物去壳、碾磨、加工为成品粮、半成品粮的生产活动。粮食加工企业谷物磨制生产活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适用于本判定要点。粮食加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燃气、特种设备、农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相关专业领域的判定标准执行。第三条 粮食加工企业谷物磨制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三)未对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及其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五)大米砻糠间、面粉散存仓、封闭式设备内部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或者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六)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涉及谷物磨制生产活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现实危险的。第四条 本判定要点下列用语的含义是:20区,是指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者长期地或者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第五条 本判定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