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区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临期赠品侵权纠纷案。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过期的赠品,导致身体红肿,最终获赔200元。
9月21日,市民张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400元洗护用品,享受“满额减”优惠的同时,另获赠一块价值38元的去疣精华皂。销售人员称使用该精华皂洗澡,可让身上的小肉粒自行脱落。
11月2日,张女士使用去疣精华皂后,不仅小肉粒没有脱落,而且手、脚、腹部多处出现红肿。仔细查看才发现,该去疣精华皂已于10月1日过期,愤怒的张女士找商场讨说法。商场辩称,赠送时赠品尚在保质期内,正品是最近生产日期,是张女士使用前没注意看保质日期,属于自己的重大疏忽,也有可能是自身过敏,商场没有责任。张女士不服,找到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谭丽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案中,赠品虽免费,但不能“免责”,去疣精华皂仅剩几天保质期,这属于重要信息,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商家应如实告知。商家故意隐瞒即将过期这一重要信息,以“满额赠送”的套路诱导消费者消费,涉嫌侵权。最终,经调解,商家赔偿张女士200元。记者 傅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