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记者从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双11”期间商家惯用的“先涨后降”伎俩已明确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节日期间监管部门将加大排查力度,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何为“先涨后降”?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执法支队长万承松介绍,该行为是指商家在促销活动前,提前一段时间将商品原价上调,随后在“双11”期间以“打折”“满减”等名义标注促销价,实际促销价与涨价前的日常售价基本持平甚至更高,以此营造“大幅让利”假象误导消费者。
区市场监管局监测发现,城区某服饰店铺一款床套9月日常售价299元,10月中旬悄然涨至499元,目前打出“双11”促销广告,标注“6折特惠,特价299元”,看似优惠实则回归原价,已构成典型的价格欺诈。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区市场经营主体,“价格欺诈”并非一定要有欺诈结果或侵权损害才被处罚,但凡被查证有“价格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都将被处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商家“价格欺诈”被查证属实,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企业还将被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记者 傅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