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职场工作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女职工享有哪些权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女职工“三期”是什么?
女职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保护阶段。
“三期”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17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怎么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较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
长寿区劳动维权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23-40255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