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侵权 区消委会为市民讨回公道
发布时间:2025-09-05 16:55:48 来源:人人长寿客户端
新闻摘要:

“谢谢你们帮我讨回公道!”9月5日,市民吴大爷来到区消委会当面致谢。吴大爷致谢背后,是一起典型的“霸王条款”侵权案。

今年8月,吴大爷和老伴参加了桃花新城某旅行社组织的“七彩云南五日纯玩团”,两人共缴费5580元。吴大爷对旅游路线、餐饮、住宿、导游等都十分认可,但对旅行社分文不退景区门票减免费用十分不解。旅行社拿出合同,合同确有约定“免票人群不再享受景区门票减免”。吴大爷想不通,一路上遇到了许多同龄人,其他旅行社都据实退还景区的门票减免,为什么长寿这家旅行社分文不退。无奈之下,吴大爷找到区消委讨说法。

旅行社称,吴大爷的旅行费已是活动价,旅行社都没啥利润,且双方事前已经约定“免票人群不再享受景区门票减免”,这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区消委会查看合同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本案中,旅行社所谓的“合同约定”,实则就是“霸王条款”。旅行社的实际成本,与旅客是否属于“免票人群”没有关系,景区门票减免是国家给予特定人群的优惠政策,旅行社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侵占特定人群的门票减免资金,不仅合同约定本身无效,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最终,该旅行社无条件退还景区门票减免费用960元,并且在格式合同中,自行删除了“免票人群不再享受景区门票减免”的条款。记者  傅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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