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记者从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最新规定,为营造宽松包容的创业环境,8种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首违不罚”的8种初次违法,需要满足3个共同条件:同一经营主体,在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后果轻微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群体性事件。
“首违不罚”的8种初次违法具体是: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规定的;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记者 傅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