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自查!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你有没有?
发布时间:2024-08-28 18:15:52 来源:人人长寿客户端
新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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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针对夏季道路交通安全规律特点,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紧抓风险防范、重点管控、打击整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启动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全力维护夏季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在整治行动中,严查大客车、大货车、危化品车、面包车、网约车辆酒驾醉驾、超员载客、违法载人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以确保路面交通安全隐患得以全面消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交巡警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一定要提前减速,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切不可加速抢行,以免引发交通事故。而以下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更是深刻地警示我们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案例一】

三轮车违法载人转弯不减速 导致两车相撞
 

近日,汪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经国道243线234公里500米弯道路段时,因未提前减速慢行,加之占道行驶,直接与对向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的渝D13***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樊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樊某某无责任。

交巡警提醒:农村道路路况复杂,弯道太急、道路狭窄等情况比较特殊,广大驾驶人在行车转弯时,务必要减速观察,确保道路状况安全后,再转弯。无论何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才能有保障,危险才能有效预防。
 

【案例二】

核载9人实载13人 “好心”司机凌晨被查获
 

车辆超员,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挤一挤”和“顺个便”的同时,安全隐患在悄悄潜伏。
 

近日,交巡警八大队联合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云台镇云芦路300米(云台高速互通路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发现一9座小型客车内人员拥挤,于是立即示意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经核查,当事人黎某驾驶的渝BPR***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际载客为13人,超员率高达44.44%。
 

据当事人黎某陈述,当天凌晨原本是驾车带着邻居前往重庆,但突然又想起前几天自家亲戚也在问自己什么时候上重庆,顺便带他们一路走。所以黎某就本着“送一个是送、送两个也是送、挤一挤就行”的“好心”原则,抱着侥幸心理叫上他们一起出行了。没想到,还是被查了个正着。随后,民警责令该车驾驶人黎某妥善转运车上人员,并对驾乘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安全教育。
 

当事人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未达50%的”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当事人黎某作出驾驶证记6分,并处100元罚款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安全,一分不能少;超员,一个不能多。暑期旅游、农忙务工等集体出行增多,请广大驾驶人和乘客出行时,切勿图一时方便、贪一时利益,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置于险境,要时刻谨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拒绝驾驶、乘坐超员车辆。

【案例三】

双黄线违规掉头 撞倒直行摩托车
 

近日,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菩提大道阳光小镇一号门路段时,因图一时便利,直接骑压双黄线掉头,结果与正常直行的张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导致驾驶人张某某、乘坐人杨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仅驾驶人张某某佩戴了安全头盔,其乘坐人杨某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均未按要求佩戴头盔。所幸两车事发时速度不快,两人也未伤及头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巡警提醒:驾驶人在交通参与中,不管路面是黄线还是白线,只要是实线,就严禁随意跨越。驾车出行时务必谨遵交通法律法规,尤其是广大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一定要牢记“骑行戴头盔,平安伴你归”的安全行车准则。
 

【案例四】

货车司机“抢”灯行 “抢”出来的“祸”
 

满载货物的货车,在捆扎不规范、驾驶操作不当或行驶速度过快的情况下,都极易导致货物倾斜、散落,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引发交通事故。
 

近日,皮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齐心大道往长江二桥方向行驶,途经化北路消防大队红绿灯路段时,因急于抢灯通行,在转弯时未提前减速,致使车身发生倾斜后货物散落一地,造成道路、路灯、树木及车辆、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据驾驶员皮某称,自己行驶到事发路段时,看到前方交通信号灯即将变成红灯,情急之下想快速通过,加之车辆货物装载不规范,于是转弯时在惯性作用力下,车辆瞬间失去平衡,导致事故发生。万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当事人皮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案例五】

货车加装“神器”遮挡号牌被查处
 

近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在视频巡查中发现,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行经长江二桥路段时,因车牌下方加装高亮度LED灯组,导致在经过交通卡口时摄像头无法识别车牌号,涉嫌故意遮挡号牌。
 

民警立即根据线索,按照该车行驶路线回溯轨迹,很快锁定其车号牌为渝D91***。当日凌晨3时9分许,执勤民警在G319晏家路段将其成功查获。
 

据驾驶员何某称,自己因害怕车辆在行驶中有违法行为被抓拍,便自行购买LED强光射灯加装在货车车牌上,夜间行车时就开启LED灯,以此来躲避电子监控抓拍。不料,自己的“小聪明”还是没能逃过交巡警的“火眼金睛”,出车没多久就被查获。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处以200元罚款、记9分的处罚。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现场要求驾驶员将LED灯拆除。
 

交巡警提示: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私自加装超亮辅助灯、射灯等均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货运企业引以为戒,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记者  杨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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