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溢/文
近日,超强台风“桦加沙”登陆粤西沿海,风雨肆虐之际,全社会正应众志成城、共抗天灾。然而,广东珠海一则“64岁男子台风天驾车玩水造浪致多家店铺损失”的警情通报,在抗灾大局中划出一道不和谐的印记,这种置公共安全与他人利益于不顾的任性之举,无疑是对法治底线的公然挑衅。
灾害来袭,考验的不仅是城市的应急能力,更检验着每个公民的责任担当。台风天的积水路面下,可能暗藏被冲断的窨井盖、裸露的电线等隐患,驾车“冲浪”本就属于用生命冒险的危险行为。而该男子明知积水可能倒灌商铺,却故意加速造浪,导致多家店铺货物被淹、设施受损。这是对他人财产权的公然侵犯,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实属情理之中、法理之内。
现实中,类似的“任性操作”并非个例。有的车主无视交通管制,强行穿越积水路段被困,耗费大量救援力量;有的商户不听劝阻,冒险在危险区域抢运货物引发意外。这些行为看似是“个体选择”,实则在灾害情境中酿成难以估量的社会成本。当个体选择与集体安全形成对冲时,其引发的连锁反应将侵蚀整个社会的抗灾韧性。
大灾面前的秩序,从来都是“大家”与“小家”共生共护的结果。当社区工作者冒雨加固挡板,当民警蹚水转移被困群众,当商户们自发互助抢救物资,这些默默付出的身影,构成抗灾救灾的坚固防线。而“驾车造浪”的行为,无疑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破坏,对公共秩序的挑衅。这种将个人一时之快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的做法,既违背公序良俗,也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是在灾害等紧急状态下不遵守管理规定,可依法予以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珠海警方的快速处置,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权益保障,更是对潜在违法行为的有力警示:无论何时何地,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抗灾救灾从不是少数人的“战场”,而是一场需要每个人守住理性、扛起担当的“集体行动”。作为普通公民,遵守应急管理规定是基本义务,比如主动配合防控、力所能及帮助他人等。唯有摒弃“事不关己”的冷漠与“随心所欲”的任性,将个人行为纳入法治与道德的框架,才能凝聚起众志成城的抗灾合力。
风雨过后,终见晴空,但那些在灾害中暴露的问题值得深思。此次“驾车造浪”事件应成为一面镜子,照见公共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愿每个人都能从中学到敬畏——敬畏自然、敬畏法律、敬畏他人权益,让“大灾面前守规矩”成为刻在心底的共识,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