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专项宣传十三
发布时间:2025-02-20 08:00:53 来源:人人长寿客户端
新闻摘要:
《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分户后仍然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因实施规划、排危避险、灾毁重建、移民等需要搬迁,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四)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收回并纳入统一管理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的情形。农村村民经批准迁建住宅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

第五十三条【宅基地建筑用地面积标准】中心城区宅基地建筑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二十五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宅基地建筑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三十平方米。

宅基地建筑用地批准面积标准,三人以下户按三人标准计算,四人户按四人标准计算,五人以上户按五人标准计算。扩建建筑用地面积与原有建筑用地面积一并计算。

宅基地上的建筑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五十四条【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修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一)农村村民持户口簿、建房申请、不动产权属证。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新申请宅基地的除外)材料,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本集范围内公示七日。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就是否占用农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书面征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闲置宅基地利用】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宅基地的进城落户村民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的宅基地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途,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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