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专项宣传十二
发布时间:2025-02-18 09:28:53 来源:人人长寿客户端
新闻摘要:
《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三)

第四十五条【城市更新供地政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改造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开发后仍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带建设方案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更新项目,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供地,可以包含地上保留建筑。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第四十六条【矿业用地】采矿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建设用地,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照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矿山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鼓励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可以作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矿山用地指标使用,其中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按规定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指标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对矿山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生态修复激励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并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生态产业。

第四十八条【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利用】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详细规划为依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地票,可作为报批城镇村批次、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指标的来源。

地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地价确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更新制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土地核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核验并出具土地核验意见,可以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时同步开展。

第五十一条【土地储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整治和管护等工作。

依法征收、收回、收购、优先购买的国有土地以及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承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整治、管护等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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