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专项宣传七
发布时间:2025-01-21 09:50:51 来源:人人长寿客户端
新闻摘要:
《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专项宣传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二)
 

第二十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需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公安、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载明暂停事项和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时间不计算在暂停期限内。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的现状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等不当增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第三十条【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情况,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还应当查明生产经营及设施设备等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由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如实记录、摄影摄像,并由见证人签字,也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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