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专项宣传三
发布时间:2025-01-07 16:40:27 来源:人人长寿客户端
新闻摘要:
《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专项宣传

第三章 耕地保护(一)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本市建立党委、政府、部门、土地权利人和使用者共同保护耕地的责任机制。

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达到保护目标。低于保护目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补足。

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防止本部门、行业内出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土地权利人和使用者,都有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应当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保护和利用耕地。

第十四条【耕地保护考核制度】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对下级党委、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应当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对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刚性指标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制度。

第十五条【耕地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应当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十六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审查,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验收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永久基本 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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