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涉及用地空间布局的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第九条【多规合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及管理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需调整目录清单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目录清单的统筹和指导。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方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报同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平衡。未编制专项规划或者未经统筹平衡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不予保障。
第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国家和市级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土地调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地籍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地籍总调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地籍调查,查清权属、界址、面积等状况,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并建立地籍调查成果更新机制。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