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九章,共七十二条,以加强土地管理为主线,重点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提供法治保障。为帮助大家深入学习领会《条例》基本内容,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即日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区融媒体中心开设专栏(共15期)对《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进行原文宣传,敬请关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规划先行,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按照法定权限审批用地和实施供后监管,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的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管理具体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六条【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负有查处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条【数字化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空间数据,建立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信息平台。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并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