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那劳务派遣用工中需要重点注意哪些职业病防治事项呢?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委整理了劳务派遣职业病防治重点“十问十答”,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职业病包括10大类132种。这10大类职业病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机构是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均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若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情形,将面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是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不可以,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开展必须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可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且通过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是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不能。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后需要先进行离岗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若未进行离岗检查,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职业病诊断并不等同于工伤认定。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只有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仅有职业病诊断证明是不能直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单位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为相应等级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若员工离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且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记者 杨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