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目的地景区因暴雨临时关闭,旅行社以“不可抗力”为由,只愿少量补偿……近日,区消委会介入维权,帮助消费者挽回部分损失。
6月初,王先生一家五口在桃花新城某旅行社签订了多彩云南双动七日游,交费12499元。旅游期间,因暴雨导致部分景区临时关停。王先生有两个半天在酒店度过。
行程结束后,王先生找旅行社退差价3600元。旅行社只愿意补偿800元。理由有三:一是非旅行社责任,暴雨属于不可抗力的天气因素;二是多出的酒店费用,旅行社已经全额承担;三是虽然门票、演出票能退,但车辆、人员等费用开支是刚性的,旅行社无法寻求任何补偿。双方协商无果,王先生到区消委会投诉。
区消委会经过详细调查了解,组织两次调解后,最终旅行社退还王先生2200元。
区消委会秘书长蒋耀锋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此案中,暴雨属不可抗力,旅行社无赔偿义务。消费者和旅行社都将自己无法追偿的损失,全额转移给对方,彼此都欠公允。最终,经协调,各自承担一半,双方都接受调解结果。记者 傅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