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微视频 | 干惊天动地事、做隐姓埋名人

2024-04-09

保密微视频 | 保密,其实就在你我身边

2024-04-09

保密微视频 |一个严守保密纪律的共产党员——周恩来

2024-04-09

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 | 筑牢保密防线,维护国家安全!

2024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一起来看保密公益宣传海报言传身教保密观 你我都是护密人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请及时拨打12339或02363895006,国家安全机关、重庆市保密机关举报受理电话!(长寿区国家保密局)

2024-04-09

把好手机“保密关”

2024-0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三十六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四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第四十一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第四十二条 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的机关、单位,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第五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第五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第五十六条 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条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第六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04-07

【七彩 · 政务】“总体国家安全观”专题党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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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区委国安办: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

4月3日,区委国安办在云集镇杨克明故居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前来缅怀杨克明烈士的市民派发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等资料,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相关知识,广泛普及公民应尽的义务,引导居民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努力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卫士。在新时代新国安成就主题展前,不少市民驻足观看展板,学习国家安全知识,大家深深体会到了国家的繁荣和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我们要继承革命先辈遗志,更加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坚决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观展市民汤润说。下一步,区委国安办将组织相关部门继续深入学校、企业、社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争当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积极宣传者、自觉践行者、有力推动者。记者 李辉

2024-04-03

2024年保密公益宣传片《一秒钟》

2024-04-03

国家安全短片

2024-04-02

国家安全知识20问

国家安全知识20问一、背景知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要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二、什么是国家安全?答:根据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三、什么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答: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4月15日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四、如何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主要包括五大要素和五个统筹。五大要素: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五个统筹: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统筹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五、国家安全涵括哪些重要领域?涵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数据安全等20个重点领域。六、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有哪10个坚持?一是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三是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四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五是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六是坚持统筹推进各领域安全;七是坚持把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八是坚持推进国际共同安全;九是坚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十是坚持加强国家安全干部队伍建设。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哪天?《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6年4月15日,是第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24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八、发现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怎么办?答:公民和组织一旦发现有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活动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或线索,应立即拨打全国统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电话12339。国家安全机关对举报的情况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其重要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故意捏造、谎报以及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九、什么是政治安全?维护政治安全有哪些任务?答: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其核心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政治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更与民族复兴和人民福祉休戚相关。维护政治安全的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不动摇,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确保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十、什么是国土安全?维护国土安全有哪些任务?答:国土安全是指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海洋权益及边疆边境不受侵犯或免受威胁的状态,是立国之基,是传统安全备受关注的首要方面。维护国土安全的任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土边界安全;维护和拓展领土和海洋权益,维护和平友好的周边环境;提高维护国土安全能力,加强国土安全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国土安全法律法规。十一、什么是军事安全?维护军事安全有哪些任务?答:军事安全是指国家不受外部军事入侵和战争威胁的状态,以及持续保障这一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军事安全的任务: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十二、什么是经济安全?维护经济安全有哪些任务?答: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提高国家的经济整体实力、竞争力和抵御内外各种冲击与威胁的能力,防控好各种重大风险挑战,确保国家重大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维护经济安全的任务:创新完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结构优化升级;改革金融管理体制,有效防范、处置金融风险;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生产安全。十三、什么是文化安全?维护文化安全有哪些任务?答:文化安全是指一国文化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文化安全的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十四、什么是社会安全?维护社会安全有哪些任务?答:社会安全是指防范、消除、控制直接威胁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治安、刑事、暴力恐怖案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维护社会安全的任务: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维护核安全;完善反恐怖工作格局,深入开展反恐怖斗争;以人民群众安全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键全公共安全体系,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十五、什么是科技安全?维护科技安全有哪些任务?答:科技安全是指科技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优势损害和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科技安全的任务: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十六、什么是网络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有哪些任务?答:网络安全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相互交融、相互影响,已成为我国面临的最复杂、最现实、最严峻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之一。网络安全的任务: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和政治安全;加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依法治网,全面推进网终空间法治化;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培训;强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十七、什么是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有哪些任务?答:生态安全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完整性不受破坏的状况,是人类生产、生活并保持健康的自然条件和基础。维护生态安全的任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十八、什么是资源安全?维护资源安全有哪些任务?答: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持续、稳定、充足和经济地获取所需自然资源的状态。维护资源安全的任务: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十九、什么是核安全?维护核安全有哪些任务?答:核安全是指核材料及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和使用处于没有任何危险的状态,包括放射性物资的管理、核资源的开采利用、核电站的运行、乏燃料的处理、防止核扩散等。维护核安全的任务:釆取措施防范核攻击、核事故和核犯罪行为;坚持核不扩散立场,确保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防止和应对核材料的偷窃、蓄意破坏、未经授权的获取、非法贩运等违法行为;防范恐怖分子获取核材料、破坏核设施等。二十、什么是海外利益安全?如何维护涉海外利益?答:海外利益安全包括海外能源资源安全、海上战略通道以及海外公民、法人的安全,其维护方式有开展海上护航、撤离海外公民、应急救援。维护海外利益,必须以日益提升的综合国力以及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为依托,围绕海外利益保护实际需要和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优先,深化安全合作,正确引导舆论,不断扩大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有利条件。

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