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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寿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葛兰人民法庭、长寿湖人民法庭、晏家人民法庭、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政治处、法警大队16个工作机构。在编干警128人。
      近年来,我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工作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年审执结案件近4000件,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先后有130余人次受到市、区各级表彰,领导班子连续三年被区委评为“五好领导班子”。
 
      主要职责
      长寿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的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案件。
      (三)依法执行各类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文书、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及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八)领导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九)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一)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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